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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区沙石管理规定最新版(沙石料厂矿管理)

发布时间:2024-10-10

非法开采砂石定罪标准

1、非法开采砂石罪的定罪标准是在没有办理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5万到10万元以上的,如果非法开采矿石并且造成有人死亡的话,量刑标准通常是3年以上到7年以下有期徒刑,单位涉嫌非法开采砂石罪的,普通员工不承担责任。

2、非法开采砂石涉嫌非法采矿罪,定罪标准是,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或者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五万至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3、非法开采砂石定罪标准是无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采矿许可证被注销、吊销后继续开采矿产资源的;超越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开采矿产资源的;未按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种开采矿产资源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情形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4、非法开采砂石10万元以上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项目开挖的砂石属于谁

1、法律分析:规范砂石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规定建设项目开挖、水电站库区或河道内清淤疏浚等产生的砂石属于国有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在工程施工范围及施工期间采挖的砂石,除项目自用外,多余部分允许依法依规对外销售。

2、项目开挖的砂石属于土地所有权一方。建筑用砂实际上是一种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如果私自挖掘倒卖,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是典型的违犯矿产资源法律的行为。当事人可以向当地或者上级矿产土地管理部门举报。

3、法律分析:建设项目开挖及行政处罚没收的砂石属于国有资产,应当由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置,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和破坏,确保国有资产处置和经营收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三条 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

4、法律分析:建设项目开挖及行政处罚没收的砂石属于国有资产,应当由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置,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和破坏,确保国有资产处置和经营收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非法开采砂石10万元以上判多久

非法开采砂石10万元以上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非法开采砂石罪的定罪标准是在没有办理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5万到10万元以上的,如果非法开采矿石并且造成有人死亡的话,量刑标准通常是3年以上到7年以下有期徒刑,单位涉嫌非法开采砂石罪的,普通员工不承担责任。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砂石资源管理办法

砂石资源管理办法是我国针对砂石资源开发和管理制定的行政法规。该办法分别对砂石资源的勘探开发、开采利用、保护监管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砂石资源管理办法》于2016年12月1日正式实施,主要目的是规范我国砂石资源的勘探开发、开采利用、保护监管等方面的行为。

第一条 为加强河道的整治和管理,维护河势和河床稳定,保障防洪工程、铁路、公路、桥梁等设施的安全和行洪畅通,合理开发利用河道砂石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采砂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采砂行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砂石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河道采砂管理,保障河道防洪和河道管理范围内各类工程设施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河道采砂,必须遵守本办法。

河道砂石资源费的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由省财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二十条 采砂船舶在禁采期应当停放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开。

【法律依据】:《安徽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水资源部门可以按照管理权限,对不符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要求或者超出采砂计划、采砂许可证授权范围等情况的采砂现场进行停工整顿、限期整治或责令改正等处置措施,并进行公示。具体整治措施由县级以上水资源部门依法制定方案,报省水利厅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