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对《关于矿业权有偿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理解和建议_百...
1、按照35号文件的规定,矿业权人通过无偿方式取得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探矿权后自行投入勘查的,仅需缴纳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业权价款,完成有偿处置。223号函通过明确缴纳价款对应资源储量的关系,进一步规定企业自行出资勘查的对应资源储量,需要继续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以确保国家矿产资源所有者权益得到充分维护。
2、对由国土资源部登记发证的矿业权,与矿业权有偿处置有关的价款评估、备案工作,国土资源部委托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关于以资金形式分期缴纳矿业权价款问题。
3、“订单找矿”就是地勘单位以自己所拥有的矿业权为目标,吸引对矿业权有需求的矿山企业投资,实现优势互补。
4、各有关司局负责落实)着力推进征地信息公开。及时主动公开用地政策和报国务院批准建设项目用地批准文件(涉密项目除外)。
企业投资勘探后无法开采的探矿权如何处置
1、探矿权批准转为采矿权的,应注销原探矿权人的勘查许可证,如申请继续保留探矿权的,可参照第25条之规定。
2、全部由地方政府实际掌控,利用空白地的行政特许权或地质调查所取得的地质找矿信息,进行招拍挂收取价款;而直接从事地质调查的国有地勘单位则利用实际掌握地质找矿信息和目前国家尚未出台有关管理办法的契机,抢先或变相实际占有、处置了地质调查中形成的探矿权。
3、可以从银行抵押贷款。探矿权抵押贷款探矿权、采矿权抵押是指探矿权、采矿权人依照有关法律作为债务人以其拥有的探矿权、采矿权在不转移占有的前提下,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行为。以探矿权、采矿权作抵押的债务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探矿权、采矿权为抵押物。
4、在确定损失范围时,应当综合考量矿床压覆的范围、给矿业权人造成的影响大小、矿业权的价值等因素,本着公平、平等原则,兼顾双方案件当事人的权益进行处理。
矿业权的招标、拍卖、挂牌
年1月4日,国土资源部在广西南宁举办探矿权采矿权市场建设研讨会,号召“凡是能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的,一律不得采用行政审批的方式授予”,坚定不移地探索推进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等不同方式,积极探索“多次报价出让”方式。
探矿权和采矿权的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明确了授予方式和限制条件,以确保资源的有效利用和公正分配。第七条,对于国家出资勘查并已探明可供进一步勘查或开采的矿产地,如国家和省两级专项规划区域,以及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况,将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授予。
采矿权出让方式 一是申请在先,以先申请先得方式取得。主要是针对具有一定风险的矿产(如金矿、银矿等)。二是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在矿业权交易市场获得。主要是针对低风险和无需勘查的矿产(如煤炭、铁矿、建筑石料、砖瓦粘土等)。三是协议出让矿业权。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委托矿业权交易机构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拟出让矿业后,需由先向矿业权交易机构下达矿业权交易委托书,委托矿业权交易机构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矿业权。相关出让工作由矿业权交易机构按委托书的内容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招标成交的,矿业权交易机构应通知中标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订成交确认书;拍卖、挂牌成交的,应当场签订成交确认书。
年,国土资源部颁布《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对此进行了修改。
矿权交易的风险防范
在矿业权交易中,法律风险是不容忽视的重要环节。首先,合同履行中若一方故意不履行报批手续,导致矿业权转让合同无法获得批准,合同效力存在争议,守约方能否追责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难题。其次,股权转让间接转让矿业权的方式也面临司法风险。
矿业权人是否依法办理了勘查、采矿用地的用地审批手续;矿业权人与土地所有人签署的土地使用合同是否合法、有效;矿业权人是否按照土地使用合同的约定支付了土地使用费;是否存在土地使用合同被土地所有人依法终止或解除的风险。
第二,从交易主体来看,股权转让是股权受让人与矿业公司股东之间的交易,而矿业权转让则属于受让人与持有矿业权的矿业公司之间的交易行为。
第十七条 以批准申请方式出让经勘查形成矿产地的矿业权的,登记管理机关按照评估确认的结果收缴矿业权价款。 以招标、拍卖方式出让经勘查形成矿产地的矿业权的,登记管理机关应依据评估确认的结果确定招标、拍卖的底价或保留价,成交后登记管理机关按照实际交易额收取矿业权价款。
不要只单纯追求高收益而忘记了风险可能带来的损失; 要遵循市场的发展规律,顺势而为。 不宜过度恐惧,恐惧也是一种可怕的心态。在市场中追涨杀跌最容易产生这种心态,最常见的情况是,价格已开始上涨,头脑就发热,把交易计划抛在脑后,匆忙入市,事后证明这样入场的价位往往是买在最高价。
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征收范围
1、矿业权出让、探矿采矿。根据矿产资源征收资料规定,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的征收范围包括矿产资源补偿费收入、矿业权出让收入、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矿产资源是指在地壳内部或表面天然形成的固态、液态或气态堆积体, 它们现在能够、或潜在地可以成为有经济价值的开采对象。
2、我省目前在征的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包括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矿业权出让收益。
3、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是国家征收的政府非税收入。将由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征收的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全部划转给税务部门负责征收。自然资源部(本级)按照规定负责征收的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同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
4、资源税是矿产资源专项收入规划的一部分。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是指国家或地方政府从矿产资源领域获得的特定收入,可以用于补偿资源开采对环境造成的损害、推动矿业转型升级、改善矿区居民福利等。而资源税是对资源开采和利用行为征收的税费,是一种经济调节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