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监督管理
1、北京市的矿产资源管理在第四章中有详细的规定,着重于对探矿权人和采矿权人的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根据第二十七条,市和区、县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实施抽查和年检制度,确保这些企业的勘查和开采活动合规。他们需配合检查,如实报告相关信息,不得有拒绝监督的行为。
2、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七章专门规定了对矿产资源管理的监督机制。各级地矿主管部门承担起关键角色,对勘查单位的资格、探矿权人的勘查范围、资金投入等进行定期检查,一旦发现违规,会发布监督意见书以确保法规的执行。
3、济南市的矿产资源管理在第四章中详细规定了相关监督和管理措施。首先,各矿业主管部门需对矿产资源的开发进行整体规划,制定合理的开发和保护计划,指导矿山企业进行采矿登记,并设立矿山地测机构,处理采矿权属争议(第二十条)。
4、广西壮族自治区的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在第五章中详细规定了相关职责和措施。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探矿权人和采矿权人的活动进行严格监管,确保其合规操作。探矿权人和采矿权人必须如实报告勘查投入、工作进展、资源开发与保护情况,以及税费缴纳等信息,不得隐瞒或虚报,接受定期的检查。
收购非法开采的矿产品
法律分析:在矿区收购明知是非法开采的矿产品进行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没收收购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
无证采矿的,《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法律分析:非法买卖国家国矿产资源可能涉嫌非法采矿罪。
按非法收购矿产品,具体处罚由各省制定的实施办法来定,山东省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收购、销售无合法采矿权的单位或者个人开采的矿产品的,由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于未经申领采矿许可证而进行开采活动等各类违反相关法规的非法采矿行为,应当由有关部门勒令立即终止开采活动,同时对造成的损失予以经济赔偿,对于所取得的非法矿产品以及相应的违法所得,可依法予以扣押或没收,并且给予相应罚款的行政处罚措施。
非法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根据销赃数额认定;无销赃数额,销赃数额难以查证,或者根据销赃数额认定明显不合理的,根据矿产品价格和数量认定。
收购非法开采的矿产资源该怎么定性?
法律分析:如果是向他人定购,在开采的,有可能构成非法采矿罪等。如果是人家采矿之后再收购的,可能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按非法收购矿产品,具体处罚由各省制定的实施办法来定,山东省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收购、销售无合法采矿权的单位或者个人开采的矿产品的,由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破坏性采矿的,《矿产资源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处以罚款,可以吊销采矿许可证。《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以相当于矿产资源损失价值50%以下的罚款。
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尚未明确界定倒卖矿产资源是否构成犯罪,然而对于非法开采矿产资源以及由此导致矿产资源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则视作犯罪行为。情节严重者将被依法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