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规划管理
第九条至第十一条分别规定了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部门在矿产资源规划管理和监督中的角色、责任以及技术应用。省级主管部门需实施领导责任制,并将规划执行纳入考核体系。同时,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提升管理效率,并确保资金投入。
为了有效管理矿产资源,确保其合理调查、勘查和开发利用,以及环境保护,我国出台了一项重要的管理措施。这就是《矿产资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的实施细节由国土资发〔1999〕356号文件正式发布。
矿产资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第二章规定了规划的期限和编制频率。规划期限通常为五年,展望十五年,每五年编制一次,必要时可进行修订。规划编制需遵循一系列原则,如符合国情、地区实际与经济发展需求,平衡经济效益与环境保护,兼顾开发与保护,以及遵循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
国家国土资源部关于禁采区,限采区,和可采区规定吗
1、禁采区内禁止设置露天开采的矿山,对于地下开采的矿山应从环境保护方面进行可行性论证后,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批。对于液(流)体矿产开发和公益性、基础性地质调查一般不受禁采区限制。
2、科技部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部、卫生计生委等参与) (十三)大力发展环保产业。规范环保产业市场。对涉及环保市场准入、经营行为规范的法规、规章和规定进行全面梳理,废止妨碍形成全国统一环保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
3、采区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有专职监管人员及必要的监管设施、设备,建立了监管制度。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三)属省级审批权限范围:本省境内长江河道采砂。
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规划设计
政策适用于所有固体矿产开发企业,但不包括放射性与海洋矿产开发者。涵盖矿产开发各阶段,如规划、建设、采矿、选矿和废弃地复垦,强调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全程管理。遵循“防治并重,建设并举;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过程控制,综合治理”的方针。
限制在地质灾害易发区、水土流失严重区域等生态脆弱区内开采矿产资源。(三)矿产资源开发规划矿产资源开发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选址、布局应符合所在地的区域发展规划。
指导方针和技术原则 1)矿产资源的开发应贯彻“污染防治与生态环境保护并重,生态环境保护与生态环境建设并举;以及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过程控制、综合治理”的指导方针。
本技术政策适用于矿产资源开发规划与设计、矿山基建、采矿、选矿和废弃地复垦等阶段的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三)指导方针和技术原则矿产资源的开发应贯彻“污染防治与生态环境保护并重,生态环境保护与生态环境建设并举;以及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过程控制、综合治理”的指导方针。
矿产资源违法行为有哪些,如何查处
1、矿产资源违法行为:按照矿产资源勘査、开采、转让、审批登记、补偿费征收、地质资料汇交、地质遗迹保护、地质灾害防治等内容,可以对矿产资源违法行为进行相应的分类,如违法勘査、违法开采、违法转让、违法审批等。
2、矿产资源行政违法行为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应该给予行政或党纪处分的行为。对主要责任人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的处分主要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矿产资源行政违法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违反《矿产资源法》规定,批准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对违法采矿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处罚。非法审批探矿权、采矿权转让。负责接收、保管地质资料的单位,不依法履行法律规定的保管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