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清徐县国土资源局简介
管理地质勘查和储量,负责政府出资地质勘查项目的管理和监督。 监管地质环境保护,负责矿山地质保护和地质灾害防治,制定应急预案,应对地质灾害。1 征收资源收益,规范资金使用,参与经济调控,管理土地、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和相关资产管理。1 保障测绘工作,负责基础测绘管理,打击测绘违法行为。
清徐县的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由清徐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该局拥有一定的行政编制,共计10名工作人员。机构领导层包括局长1名,副局长3名,同时设有纪检组长,以确保工作的公正透明。
武世光,担任党组成员、执法监察支队支队长,协助局长分管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安全、信访稳定和打击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等工作,主持监察支队工作,负责国土资源调查中心,联系清徐县国土资源局。
市国土资源局为全市行政区域测绘工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基础测绘管理工作,组织制定实施基础测绘规划和年度计划,依法查处测绘违法行为;市城乡规划局是城市勘察、测绘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实施城市测绘规划和年度计划。
属于:山西省太原市清徐县清徐寿宁寺清徐寿宁寺清徐寿宁寺清徐县地处省城太原市城郊,依山面川,交通便利,全县国土总面积609平方公里,辖四镇五乡,总人口30万人。
唐宋时期,清源县隶属于并州。金大定二十九年(1189年),徐沟县和清源县分立,均属于太原府。明朝沿袭此制,清朝乾隆八年(1763年),清源县被废并入徐沟县。民国初年,两县再次划分,直至1952年合并,定名清徐县。
邯郸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2015修正)
表3-2 2005年自治区主要矿产保有资源储量较2000年增减情况表 截至2005年底,全区探明有资源储量的矿产中,保有资源储量有41种矿产居全国前10 位,其中居首位有6 种,第2 位有10种,前5位的有27种。见表3-3。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矿产金银管理,取缔矿产金银产品走私和投机倒把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矿产金银,包括矿产金银资源和矿产金银产品。
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是指从事金属和非金属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下列单位:专门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的生产单位;从事矿产资源开采、加工的联合生产企业及其矿山生产单位;其他非矿山企业中从事矿山生产的单位。
濮阳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
濮阳市国土资源局承担着保护与合理利用全市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责任。
一)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全市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责任。组织制定全市国土资源发展规划,开展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研究提出全市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落实上级国土资源调控政策,参与全市宏观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的研究并制定涉及国土资源的调控政策措施。
濮阳市国土资源局与其他部门在河道采砂管理方面有明确的职责分工。市水利局负责确保河道采砂不会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及堤防安全。市国土资源局则承担保障河道内砂石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的任务。市交通运输局则关注河道采砂对行洪安全的潜在影响。
穆伟,一位中共党员,现担任濮阳市的要职,担任着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和党组成员的重任。他的工作职责包括分管办公室、环境科、监测站,并协助赵茂轩局长管理财务工作,这显示出他在局内的关键角色和领导作用。
房管局可以查河南省濮阳市王助乡金交着二弟邱浩儿,这个是按顺序进行排列的,大概是321号。丘地号是国土局内部为了地块的管理而设置的编号,方便内部档案的管理,土地证号是使用权证的编号,土地证后面的附图上会有该地块的地籍图,上面就会有丘地号。
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十二五”规划国土资源部通知
1、国土资发〔2011〕184号文件正式传达了《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十二五”规划》。这一规划旨在深入实施资源节约优先战略,着重于提升矿产资源的使用效率和整体水平,推动矿业行业的发展模式转型,以增强国家的资源保障能力。
2、为了深入实施节约战略,加强矿产资源的节约与综合运用,提升开发利用效率,十二五期间,国土资源部制定了《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十二五”规划》。此规划以2010年为基期,目标是通过科学管理、技术创新和政策引导,实现资源高效利用与环境保护的双重目标。
3、全国共伴生金属矿产约70%的品种得到了综合开发,矿产资源总回收率和共伴生矿产综合利用率分别提高到35%和40%,煤层伴生的油母页岩、高岭土等矿产进入大规模利用阶段。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69%,超额完成规划目标9 个百分点。
4、为落实国家资源节约优先战略,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中建立一批综合利用示范基地的要求,2011年,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启动建设首批40个关系全局、意义深远、带动性强的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
5、加速建设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示范基地。自2010年开始,国土资源部和财政部共同执行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计划,以促进示范基地的建设。在2010至2012年间,中央财政共投入85亿元人民币的专项资金,引导企业配套资金超过1500亿元。
湖北省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条例(2016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矿产资源开采管理,保护国家矿产资源,保障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矿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在本省境内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一条 为了规范矿产资源开采管理,保护国家矿产资源,保障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矿业发展,湖北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在本省境内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需遵守本条例。
湖北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第二章规定,地质环境监测与评价是确保地质环境安全的重要手段。为此,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需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地质环境监测网络和地质灾害群测群防预警系统,并确保地质环境监测设施的完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移动地质环境的各种保护设施和标志,以确保监测活动的正常进行。
湖北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第四章主要围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展开。条例第十六条明确指出,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负有保护矿山地质环境、防止地质灾害发生的责任。这不仅涉及到对环境的保护,也是对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