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实施过程中制定的政策措施
对于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的政策主要来自于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以国家、省、城市的法律法规为主体的有关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的内容、程序等方面的规章,一个典型的例子是,在《矿产资源法》及其实施细则中提出的“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的方针”。
制定相关政策的基本原则是,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改革地质勘查体制,实现公益性地质调查评价与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分制运行。
在矿产资源实物量认定和价值量评估的基础上,依据矿产资源的有关统计结果,通过矿产资源形势分析、编制并实施矿产资源规划、研究制定并实施相应的矿产资源政策,为实施国家矿产资源供需的当前和长远目标进行宏观调控,为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促进矿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政策依据。
对于国家鼓励开发的短缺矿产,要实施鼓励性政策措施,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商业性投资进行勘探和开发,科学合理提高矿山产能,以保障国民经济发展的需求。3)建立国家矿产地储备制度。新发现的矿产地,凡属于国家限制开采的,今后一律列入国家矿产地储备规划。
第五条强调,规划编制应遵循市场和地质规律,鼓励社会资本参与风险勘查,促进勘查开发的多元化。矿产资源规划与国家其他发展规划相协调,如第六条所述,与国土、主体功能区、土地利用和环保规划等紧密结合,确保一致性。
第十二条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矿产资源规划管理和监督中推广应用空间数据库等现代信息技术和方法。第十三条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矿产资源规划管理和监督的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保障矿产资源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国家对矿产资源保护有哪些要求?
加强对限制性开采、禁止开采和保护性开采矿种的保护,严格实施矿产开发利用“三率”的监督管理。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参与国际合作。建立战略资源储备制度,对关系国计民生的战略矿产资源进行必要的储备,确保国家经济安全和矿产品持续安全供应。促进矿山生态环境的改善。
怎样保护矿产资源如下进一步健全环境保护与治理的法规体系。限制或禁止不合理的乱采滥挖,防止矿产资源的损失、浪费或破坏。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优化资源配置,实现矿产资源的最优耗竭。加大对矿山科技进步的投资,提高矿产资源开发的科学技术水平。 严格执行矿山地质环境评估制度。
第五,保护矿产资源与保护环境相协调的原则。必须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同环境保护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14条列出矿山使用的设备、器材和安全标准,如采掘设备、电气设备、爆破器材、防护用品等,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或行业标准,不得使用不合格产品。第15条要求矿山企业定期检查和维修机电设备及其防护装置,建立技术档案,确保操作人员的绝缘保护,并规定了操作和检修的规范。
五)国家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重要风景区,国家重点保护的不能移动的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所在地;(六)国家规定不得开采矿产资源的其他地区。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发展矿业,加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当前和长远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特制定本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法。第三条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2011年宏观经济政策之土地矿产资源和开发利用政策14
一是鼓励在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中积极推行清洁生产,应用成熟技术和高新技术,提高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水平。二是鼓励通过加强矿产资源集中区的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矿山建设外部条件,利用高新技术,降低开发成本等措施,使经济可利用性差的资源加快转化为经济可利用的资源。
第7章详细解读土地、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政策,包括我国土地管理制度、资源利用规划和相关政策。在第8章,产业政策深入解析其作用,包括产业结构、组织、技术和布局政策,对产业发展有重要指导意义。涉外经济政策在第9章涉及招商、投资和贸易政策,为国际经济交往提供策略支持。
全国矿产资源开发整合阶段性任务于2010年底基本完成,2011年初通过国土资源部等12部门组织的检查验收,取得明显的资源、经济、环境和社会效益。 一是矿产开发结构和布局明显优化。在多年持续整顿开发秩序的基础上,河南、内蒙古、辽宁、山西、陕西、云南等省区先后探索通过对布局不合理矿业权的调整整合,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宏观调控的侧重点是使经济走稳,防止各地借“十二五”开局之年盲目大干快上,防止借领导班子换届之机大搞“政绩工程”,防止整个经济增长由偏快转为过热,努力保持国民经济在适度增长区间平稳运行。为此,2011年宏观调控首先使经济增长率从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的恢复性大幅回升向适度增长区间平稳回落。
—2003年国土资源部共安排国家投资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731个,项目建设总规模439万公顷,其中,土地整理343万公顷,土地复垦01万公顷,土地开发195万公顷。新增耕地117万公顷。
一方面,这一时期的资源税实际上就是盐税,征税范围仅限于实行国家专卖且价格弹性和收入弹性都很低的盐,并未考虑对其他矿产类资源征税,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横向税收不公的问题。另一方面,作为资源税的盐税,其首要功能是筹集财政收入,并未考量其调节经济和促进盐业资源节约利用的作用。
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和政策
1、依据矿产资源的自然属性,我国法律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2)《矿产资源法》规定了矿产资源与土地所有者的关系,即“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2、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矿产资源是指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的,呈固态、液态、气态的自然资源。 矿产资源的矿种和分类见本细则所附《矿产资源分类细目》。新发现的矿种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3、我国有针对矿山做出如下管理法律制度:基本法律制度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
4、根据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或者授权,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有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勘查区块登记办法、开采登记办法、两权转让办法、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补偿费征收规定等;经国务院批准由主管部门发布的有资料汇交办法等。
5、一般在矿体围岩不稳固,地表允许陷落的条件下采用。国家对矿产开采的新政策国土资源部对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新规定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计划批准开采的矿种。目的是为了加强对矿山企业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