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根据查询我国法律可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说明地质勘探单位未按照规定向工作区域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2、该暂行办法规定市(地)县(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有权对本行政区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对拟设置探矿权、采矿权区域内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状况,提出调查意见;对矿产资源储量进行监督管理;对矿山地质环境进行监督管理;对发生在本行政区的违法勘查、开采和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3、承包金属非金属矿山地质勘探工程的资质等级,应当符合《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承包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工程的资质等级,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管理权限确定。
我国矿山企业必须遵守哪些法律制度
矿山安全生产条例是矿山企业必须遵守的一系列规定,包括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配备安全生产设施和设备、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等。这些措施的实施可以有效预防和减少矿山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但是,国家对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费用,可以根据不同情况规定予以减缴、免缴。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
矿山建设必须遵循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施工和使用的原则,设计文件需符合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建设中的各项安全规定,如通风、供电、提升运输、防火防爆等,都有详细规定。每个矿井必须有两个安全出口,矿山需有与外界相通的运输和通讯设施。开采阶段,矿山企业需确保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并遵循相应规程。
广西壮族自治区重要矿产品运输管理办法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重要矿产品运输管理办法(2008年8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8年9月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40号发布)。
广西壮族自治区的矿产资源开采管理在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中有明确的规定。开采活动需首先向县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办理采矿登记手续,获取采矿许可证。特殊情况如工程建设项目内的建材开采、公益建设、生活自用和抢险救灾等,无需办理采矿登记和领取采矿许可证。
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的法律责任部分规定了一系列严格的处罚措施,以确保资源开采的合法性和环境保护。首先,对于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的行为,根据第四十条,相关部门将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非法所得和矿产品,罚款额度在二千元至十万元之间。若造成严重破坏并触犯刑法,将面临刑事责任。
矿产资源管理制度
矿产资源规划制度。指以合理利用与有效保护矿产资源为主线,以“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为原则的矿产资源管理制度。是对一定时期内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等在总量、结构、布局和时序上作出的总体安排。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许可制度。
【矿产资源所有权管理制度】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管理的职能源自宪法第九条规定,矿藏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1款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
矿产资源出让收益管理办法是指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矿产资源进行统一规划、出让和收益管理的制度。矿产资源出让收益管理办法的实施,有利于保障国有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促进行业良性竞争,加强对矿产资源的管控和监督。
对某一特定区域范围内划分出不同类型的勘查开采规划区,赋予相应的主体功能,并制订相应的准入条件等管理措施。对不符合分区管理要求的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采、保护项目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等项目,一般不得批准立项,不得审批颁发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不得批准用地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