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北油田案的案件
陕北油田案的主办律师朱久虎被靖边县警方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和“非法集会”罪名刑事拘留。此案从另外一个角度反映出,行政权力天生具有自我扩张性,《行政许可法》实施一周年来,建立有限政府、透明政府、服务政府的理想已经露出希望的曙光。
今年5月26日凌晨,陕北油田案的主办律师朱久虎被靖边县警方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和“非法集会”罪名刑事拘留。冯秉先是陕北2000多名普通民营石油企业主(当地称油老板)之一。不同的是,他较早地认识到陕北地方政府针对民营企业“收权”事件与宪法及法律背道而驰。
陕北收权事件在全国引起了轩然大波,中国民营经济研究会和北京众多法学界、经济学界的学者对陕北油井收权事件表示了高度关注,有人把陕北油田案定义为“保护私有财产第一案”。北京大学行政法教授孙琬仲表示,陕北地方政府违反了诚实守信、权责一致、合法行政、程序正当等的行政法原则。
陕西省征收部分矿产资源补偿费暂行规定
1、第二条 凡在本省境内从事开采国家特定矿产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以外的能源、金属、非金属等矿产资源的国营、集体、各种形式的合资矿山企业(含有矿山的单位-下同)和个体采矿,均应按本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以下简称资源费)。
2、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部门补助经费的使用管理,促进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3、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停止收取时间: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的相关规定,从2016年7月1日起,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费率为0,即不再征收补偿费,而是改收资源税。
4、矿产资源补偿费作为矿产资源有偿使用的重要组成部分,源于我国《矿产资源法》中关于矿产资源有偿开采的规定。它是国家在经济层面上实现对矿产资源所有权的一种关键方式。其主要功能在于保障国家对矿产资源的财产权益,通过这一制度,旨在推动矿产资源的勘查与开发活动,实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5、国务院《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应当及时全额上缴,并按照下款规定的中央与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分成比例分别入库,年终不再结算。”矿产资源补偿费纳入国家预算,实行专项管理,主要用于矿产资源勘查。
6、二)、我国资源税的概念和特点 资源税是对在我国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和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应税数量征收的一种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应缴纳资源税。
陕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2020修正)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促进矿业发展,保障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当前和长远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勘查、开采和管理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条例。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开采矿产资源的管理,促进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保障其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3、第一条 为了鼓励外商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促进矿业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陕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外商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外商是指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管理,促进矿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陕西省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勘查、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办法。
5、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改善和合理利用地质环境,防治地质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陕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