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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规划(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大纲)

发布时间:2024-07-23

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1、县级人民政府可根据需要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经市(地)人民政府同意,报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第十一条 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根据上一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本省的矿产资源专项规划,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2、第三条 对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实行“积极扶持、合理规划、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以有计划地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我省的矿产资源。第四条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3、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西宁市砂石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管理办法

1、第一条 为了规范砂石资源管理,加强砂石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促进砂石资源可持续利用,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青海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2、将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中的“市财政、交通运输、环境保护、市场监督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市财政、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主管部门”。

3、青藏铁路北起青海省西宁市,南至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全长1956千米,共有33个站点,其中西宁至格尔木约846千米已于1984年建成。

4、在季节性河道进行河道采砂及其管理活动,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三条 河道砂石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侵占或者破坏河道砂石资源。第四条 河道采砂应当科学规划,总量控制,有序开采,保护生态,严格监管,确保安全。第五条 河道采砂管理实行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发展趋势与保护区划

1、开采煤层厚度大,多8~12m,煤层产状平缓,采出后,顶板煤层失去支撑,形成破碎冒落、弯曲下沉,随着采空面积的逐渐扩大,在地面出现缓慢、连续的盆状塌陷坑,严重破坏了地质地貌景观,对农田、村庄等破坏严重,给矿山建设和矿区农业生产、人民生活造成重大影响,也为矿山带来深重经济负担。

2、矿产资源的开发在推动我国经济飞速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矿山地质环境破坏的问题。面对这一挑战,政府高度重视,持续推动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以确保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生态环境的和谐共生。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现状 政策法规体系不断完善。

3、环境保护意识的提升 自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10年来,我国政府和人民在保护环境与发展方面做出了不懈的努力,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得到了高度重视。1973年全国第一次环境保护会议的召开,标志着我国环境保护事业进入一个新的发展时期。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护矿山地质环境,减少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造成的矿山地质环境破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制定本规定。

2、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是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3、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的生态修复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该规定明确了矿区生态修复义务和修复要求。矿山生态修复进入了从“谁污染,谁治理”到“谁开采,谁治理”的时代,大幅提前了环境治理的时间节点。做到开采和治理同时进行,以此制约采矿权人对采矿区环境的保护、恢复和治理。

4、根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要坚持什么原则?参考答案: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5、法律分析:矿山开采环境保护要求不能破坏环境。矿山开采需要证件有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安全许可证正副本、采矿许可证、矿长安全许可证、矿长资格证、营业执照等,矿山在办理采矿许可证时还需要办理环保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保护和开发措施

1、合理安排土地开发利用。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科学的开发利用土地,切实减少土地浪费和污染,保持土地资源结构的稳定和改善,确保土地的有效利用。强化土地环境保护。采取措施科学管理和开发利用土地,禁止非法采砂、采掘和砍伐,减缓土地负担,降低环境污染,保护土地环境。加强土地质量管理。

2、对我国马种资源进行保护、开发和利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加强马种资源的保护:需要制定科学合理的保护方案和政策,建立保护区、保护站等机构,加强对马种资源的监测和调查,加强对非法捕杀和非法贸易的打击力度,以保护野生马和马的种质资源。

3、可持续性发展:在资源开发过程中,要注重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确保资源的数量和质量能够满足人类长期发展的需要,同时不损害生态环境和未来世代的发展权益。 环境保护:在资源开发和发展过程中,要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生态环境,防止资源开发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4、文物保护:对古旧村落中的重要建筑、文物和历史遗迹进行保护、修复和维护,确保其原貌和历史特征得以保留。 保护规划:制定相关规划措施,包括保护区划、修复计划和管理制度,以确保古旧村落的整体保护和有序发展。

5、旅游开发应兼顾成本和生态考虑,自然生态环境是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生态服务功能对人类生活和文明建设至关重要。科技可以影响生态服务,但不能替代其价值。不适当的开发活动会破坏生态系统,降低生态服务功能,这一点必须得到充分的认识和重视。

吉林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保护条例

1、第一条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和有效保护矿产资源,保护矿山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和监督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2、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利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第四条 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采、综合利用和有效保护的原则。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全省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私营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的监督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4、第一条 为了保护矿山生态环境,治理矿山生态环境因开采遭到的破坏,根据《吉林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保护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是指采矿权人在银行专户存储,用于在其开采矿产资源的过程中,对遭到破坏的矿山生态环境进行恢复和治理的专项备用资金(以下简称备用金)。

5、内容如下:在国家及省级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应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