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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发办法最新版(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06-25

洛阳市矿产资源管理办法

1、第一条 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促进矿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及经营矿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2、第一条 为加强对矿产资源储量的管理,促进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有效保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洛阳市矿产资源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及因工程建设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3、第一条 为加强尾矿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提高综合回收利用水平,保证矿产资源永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洛阳市矿产资源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采矿、选矿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4、洛阳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包括执行土地、矿产、测绘管理法规,制定地方性政策和规划。他们参与宏观经济调控,研究并提出国土供需平衡建议。其工作重点在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的编制与实施,以及违法案件的查处,保护各方权益。

5、【矿业权管理】2010年,上报洛阳市关于宜阳县采矿权挂牌出让计划一期17个,发布采矿权出让公告七期10宗,成交6宗,办理采矿登记手续22个。其中,新立采矿权9个,延续4个,变更1个,临时延续8个。依法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300余万元,收缴采矿权价款55余万元。

矿产资源统计管理办法(2020修正)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矿产资源统计管理,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有关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2、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当遵守土地管理、林业发展、环境保护、文物保护、水土保持、矿山安全和军事设施、风景名胜等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地质环境保护,防治地质灾害。第二章 矿产资源规划第七条 矿产资源规划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进行监督管理的依据。

3、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占用、破坏矿产资源。第四条 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分类管理、环境优先、合理布局、有序开发、综合利用的原则,符合省、市、县、自治县总体规划,遵守生态保护红线的有关规定。

广东省矿产资源开发管理暂行条例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省矿产资源的统一管理,保证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促进我省矿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条例。第二条 本暂行条例适用于国营、集体企业和个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呈固体、液体、气体状态的各种金属、非金属、燃料等矿产资源的开发管理。

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一项在1999年9月24日由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2次会议审议通过的重要法规,为规范和管理广东省的矿产资源开发与利用提供了法律依据。此次立法旨在保护矿产资源,促进其可持续发展,确保资源的合理开采和有效利用。

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的首要目标是强化我省矿产资源的有序管理,旨在保护和合理利用这一宝贵资源,同时维护矿山环境,推动矿业的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本条例就此展开详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保护矿山环境,促进我省矿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南京市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暂行办法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加强对矿产资源的开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江苏省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2、县地质矿产管理部门可根据需要依据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辖区内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并逐级上报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第七条 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等专项规划,由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

3、禁采期间,《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江砂开采管理暂行办法》停止执行。第三条 本规定由南京市公安局负责实施。南京市公安局水上分局具体负责禁采期间的有关管理工作。市水利、矿管、交通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公安机关做好禁采期间的有关管理工作。

江苏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2020修正)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当遵守土地管理、林业发展、环境保护、文物保护、水土保持、矿山安全和军事设施、风景名胜等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地质环境保护,防治地质灾害。第二章 矿产资源规划第七条 矿产资源规划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进行监督管理的依据。

对《江苏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四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中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加强对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开采矿产资源的监督管理,保障安全生产、保护矿区环境,促进矿业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江苏省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促进本省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加强土地资源和土地资产管理。

我国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的方针是什么

根据矿产资源法第7条的规定,“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的方针”。在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以及1994年国务院批准的地矿部“三定”方案中,又进一步明确地矿部负责组织编制全国的矿产资源规划。

总方针是:放开、搞活、管好。其基本含义是:坚持发展多种经济形式和多种经营方式,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在国家政策和计划的指导下,实行国家、集体、个人一起上的方针,提高矿产资源的开发强度和经济效益,满足社会主义建设的需要。

充分利用贫矿资源,走人造富矿道路,实行贫富兼采的方针。(2)对共生矿和伴生矿实行综合勘查、综合评价、综合开发利用的方针。(3)依靠科技进步,开发已知矿产的新用途、寻找新矿产、增加新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