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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矿产资源开发中草原保护(浅谈矿产资源开发中的环境保护问题)

发布时间:2024-12-20

国土资源综合开发与保护基本原则

中国边境少数民族地区开展国土资源综合开发利用与保护时,一定要坚持土地、矿产、水、草场与畜牧、旅游等5种国土资源综合利用,协调开发的原则,避免造成资源破坏的连锁反应,同时殃到生态环境的保护。

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三条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第四条 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开发和保护国土资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州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州从事土地、水、矿产、生物等国土资源的开发和保护,均须遵守本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释义:第六十八条

第一条 为了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草原,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发展现代畜牧业,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草原规划、保护、建设、利用和管理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草原,是指天然草原和人工草地。

【释义】 本条是关于集体财产范围的规定。宪法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集体所有根据所有人身份不同,可以分为农村集体所有和城镇集体所有。

【释义】本条是对在荒漠、半荒漠和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的草原,以及生态脆弱区的草原上采挖植物或者从事破坏草原植被的其他活动的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本条是对原草原法第二十条的修改。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草原规划、保护、建设、利用和管理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草原,是指天然草原和人工草地。 第三条 国家对草原实行科学规划、全面保护、重点建设、合理利用的方针,促进草原的可持续利用和生态、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第十六条 草原所有权、使用权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释义】本条是关于草原承包经营合同的内容、优先承包权和草原承包经营者应当承担的义务的规定。 承包经营草原应当订立草原承包经营合同。草原承包经营合同,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依法订立的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草原承包经营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合同的主体是法定的。

矿产资源法的第四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章着重于矿产资源的开采和管理。首要原则是兼顾当前与长远利益,中央与地方的合作,实行统一规划、保护与合理开采。全国矿产资源分配需经国务院规划和地质矿产部门指导,根据国家长期发展规划编制,并报国务院批准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章着重于矿产资源的开采与管理。首先,第二十九条规定,任何企业开采矿产必须采用合理的开采顺序、方法和选矿工艺,确保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达到设计标准,以实现资源的有效利用。第三十条强调了矿产资源的综合开采和保护。

第三十六条 采矿权人之间对矿区范围发生争议时,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矿产资源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依法核定的矿区范围处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矿区范围争议,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国务院决定。

简述我国矿产资源保护的基本原则。

1、【答案】:我国矿产资源保护的基本原则为:第一,矿产资源国家所有的原则。我国《宪法》第9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矿藏即指矿产资源。

2、上述条文表述了宪法对矿产资源法律的原则:即矿产资源为单一国家所有的原则;国家保障矿产资源合理利用的原则;禁止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的原则。由此也确立了矿产资源行政管理应遵循的根本宗旨是:保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益,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利用,禁止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的一切行为。

3、【矿产资源法基本原则】主要包括:矿产资源国家所有原则;矿产资源国家管理原则;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原则;探矿权、采矿权依法转让原则;合理开发利用、保护矿产资源与保护环境相一致原则;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对矿产资源实现综合勘查、合理开采、综合利用的原则等等。

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的第三章保护与利用

1、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第三章主要围绕保护与利用展开。其中,第十五条明确禁止在基本草原上进行一系列破坏性行为,包括开垦、擅自改变用途、毁坏设施、非法钻井、破坏植被、建造坟墓以及环境污染等,以确保草原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自然环境的清洁。

2、条 经批准征收、征用基本草原的,应当支付草原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附着物补偿费。草原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附着物补偿费按照实际损失合理支付。

3、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实行严格的规划制度,以确保草原的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第十四条,自治区级政府草原管理部门与相关部门会根据上一级的规划,为每个旗县级行政区制定草原保护、建设及利用规划。这些规划需要经当地政府批准后实施,并由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如有调整或修改,需原批准机关再次审批。

4、第十四条 自治区对草原保护、建设、利用实行规划制度。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依据上一级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逐级进行监督。

5、此条例取代了1998年11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6次会议通过的《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牧场保护条例》。

6、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草原规划、保护、建设、利用和管理活动,适用本细则。第三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草原监督管理工作。

2011年宏观经济政策之土地矿产资源和开发利用政策14

1、一是鼓励在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中积极推行清洁生产,应用成熟技术和高新技术,提高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水平。二是鼓励通过加强矿产资源集中区的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矿山建设外部条件,利用高新技术,降低开发成本等措施,使经济可利用性差的资源加快转化为经济可利用的资源。

2、宏观调控的侧重点是使经济走稳,防止各地借“十二五”开局之年盲目大干快上,防止借领导班子换届之机大搞“政绩工程”,防止整个经济增长由偏快转为过热,努力保持国民经济在适度增长区间平稳运行。为此,2011年宏观调控首先使经济增长率从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的恢复性大幅回升向适度增长区间平稳回落。

3、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政策 保持矿产资源开采总量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鼓励开采国内短缺的矿产资源,限制开采供过于求的矿产,对出口优势矿产实行限产保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