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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区卫生考核管理办法(矿区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4-12-05

省煤矿管理标准对现有生产矿井有何要求

煤矿应当具有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各类工程技术人员。具有大专及以上煤炭相关专业学历的管理、技术人员数量不得少于以下最低标准:煤矿规模达到1000万吨/年及以上的,不少于150人,煤矿规模达到300万吨/年及以上的,不少于120人,煤矿规模达到120万吨/年及以上的,不少于100人,煤矿规模120万吨/年以下的,不少于50人。

矿井必须拥有完整的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且这些证件应当处于有效状态。 矿井应建立与安全生产实际、灾害防治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理念,体现“红线意识”和“安全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矿井应制定与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及单位实际相符的安全生产目标。

第十六条煤矿“六长”和副总工程师,必须具有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其中,0.30Mt/a的煤矿,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3年以上经历;矿长(经理)还必须具备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岗位2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其三,山西省煤矿现代化矿井标准,强调通过采用先进的技术装备,实现煤矿的自动化、信息化、智能化管理,提升安全生产效率与管理水平。其四,山西省煤矿管理标准,聚焦于优化煤矿管理流程,提高管理效率,强化决策科学性,确保各项安全管理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矿井应有至少两个独立的能够行人并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出口之间距离不得小于30米。井下每一个水平、每一个采区至少有两个便于通行的安全出口,并与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相连接。矿井在用巷道净断面应能满足行人、运输、通风和设置安全生产设施的需要。

卫生部有规定中医不可以执业为病理医生吗

卫生部是没有明文规定,既没说不行,也没说不行,即使你经过专业培训可能也没医院敢请。除了个别省份有明确规定中医可从事的,你还要看看你当地卫生部门如何处理。

卫生部就医疗机构超范围执业情形有一些专门的批复,也规定了医师超范围执业的例外情形。本篇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并结合案例,对医疗机构超范围执业的认定和法律责任进行梳理和分析。《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从今往后,基层医生可以选择1-3个专业注册,再也不用在一棵树上吊死了。2018年8月20日,河南省卫生计生委河南省中医管理局发布红头文件,鼓励县级以下医疗机构内执业(助理)医师注册多个专业。

二 您好,我在县级二甲医院工作,想增加一个执业范围,现在可以吗 可以的。

医师执业范围:中医专业;中西医结合专业;蒙医专业;藏医专业;维医专业;傣医专业;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专业。《卫生部关于修订口腔类别医师执业范围的通知》将口腔类别又分为口腔专业、口腔麻醉专业、口腔病理专业、口腔影像专业、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专业。

因为医生是特殊职业,不是人人都能干的。医生,钻研学习医学科学技术,挽救生命以治病为业的人,一般指临床医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号——决定废止和修改的规章和...

《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21年2月23日第16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主任 何立峰 2021年3月27日 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部署,我委组织开展了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21年2月23日第16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主任 何立峰 2021年3月27日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部署,我委组织开展了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月25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一项重要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号》,废止了《关于发布的通知》等7件规章和《电力网和火力发电厂省煤节电工作条例》等108件规范性文件,同时修改了《关于编制资源枯竭城市转型规划的指导意见》等5件规范性文件。

月25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了一则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废止以下规章: 关于颁发《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的试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计资[1983]116号),发布部门为国家计委,发布时间为1983年2月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1号)根据能源行政处罚和能源争议纠纷调解工作实际情况,并考虑到适用主体、调整对象均发生了变化,现决定废止《电力监管机构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第16号令)、《电力争议纠纷调解规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第30号令)。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2019修正)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矿产资源规划管理,统筹安排地质勘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促进我国矿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矿产资源规划的编制和实施适用本办法。

2、为了强化矿产资源的有序管理和科学利用,我国制定了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该办法第一条强调了其目的,即依据《矿产资源法》等法律,对地质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进行综合管理,以推动矿业的可持续发展。第二条明确规定,所有矿产资源规划的编制和执行均适用此办法。

3、矿产资源规划的编制工作由国家和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国家级规划由国土资源部组织,省级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设区的市级和县级则根据需要或上级要求进行。编制省级专项规划需经国土资源部同意,设区的市级和县级则需经省级主管机关批准。

4、法律依据:国土资源部《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矿产资源规划,是指根据矿产资源禀赋条件、勘查开发利用现状和一定时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矿产资源的需求,对地质勘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等作出的总量、结构、布局和时序安排。

5、地区性矿产资源规划包括省级、市(地)级和县级矿产资源规划。对于县级矿产资源规划不作硬性要求,一般是矿产资源较为丰富的县(市),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编制规划。对于特大型或跨行政区域的矿产资源基地,可以根据需要编制专项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