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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资产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方法)

发布时间:2024-11-17

黑龙江省非金属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模式

1、黑龙江省非金属开发利用应以产业集群的形式,综合市场和各层组织的功能,形成一个稳定、持续、有序的企业生态组织,从而在整合力、竞争力、吸引力和影响力等方面均具有市场或各层组织所没有的整体竞争优势。

2、石墨是黑龙江省最优势的非金属矿产资源,不但资源储量大,在全国排第一位而且成矿条件好,资源潜力大。

3、为此,今后应稳定并积极开拓国内外非金属矿产品市场,深入调查和研究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特别是东亚、东南亚非金属矿产品市场消费结构和需求状况,加大财政支持力度,科学规划黑龙江省非金属矿产资源开发,加速资源整合,尽早组建大型的、精干的、在国内外有一定竞争力的非金属矿业集团公司。

新疆能源矿产资源收益分配中的利益关系分析

1、上述分析表明,在现行矿产矿权制度下,新疆能源矿产资源开发中所涉及的利益主体是多元的,各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既是一致的,又是矛盾的。在矿产资源开发活动中所表现出来的中央企业与地方政府、中央企业与资源地居民之间的利益之争,实际上暴露的就是中央利益与地方利益之间的矛盾。

2、国家通过设立矿权制度和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用使矿产资源国家所有在法律上和经济上得以实现,然而这种所有权实现形式,忽视了地方政府和矿产资源赋存地居民的资源收益利益,在客观上导致了矿产资源开发中的利益分配不均衡。

3、综上所述,可以看出中央、自治区政府和企业矿产资源收益分配格局基本上呈“两头大,中间小”的格局,即企业和中央政府在矿产资源收益分配中拿走的较多,而地方政府分得的收益太少且所占收益分配比率逐年递减。

4、能源矿产(主要指石油、天然气、煤,下同)是新疆最主要的矿产资源,在全国和自治区国民经济中都占据着极为重要的地位。截至2005 年底,已发现的能源矿产有8 种:石油、天然气、煤、油页岩、天然沥青、铀、泥炭、煤层气。其中上表并开发利用的有6种:石油、天然气、煤、油页岩、天然沥青、铀。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发展矿业,加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当前和长远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特制定本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39条明确无证开采行为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相应规定了非法采矿罪、破坏性采矿罪等罪名和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是对矿产资源法的补充和细化,旨在规范和管理矿产资源的开采和利用,保护资源的合法权益,促进可持续利用,加强监管和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具体解释和细化,旨在进一步明确和规范矿产资源的管理和利用。

在进行矿产资源开采时,必须严格遵循相关法规。第二十九条规定,所有的开采活动应采用科学的开采顺序、方法和选矿工艺,确保矿山企业的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达到设计标准,以实现资源的有效利用。第三十条强调了对共生和伴生矿产的综合开采策略。在主要矿产开采的同时,应整体规划,避免资源浪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

矿产资源管理制度

1、【矿产资源所有权管理制度】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管理的职能源自宪法第九条规定,矿藏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1款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

2、矿产资源规划制度。指以合理利用与有效保护矿产资源为主线,以“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为原则的矿产资源管理制度。是对一定时期内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等在总量、结构、布局和时序上作出的总体安排。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许可制度。

3、第一条 为了规范矿产资源开采管理,保护国家矿产资源,保障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矿业发展,湖北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在本省境内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需遵守本条例。

4、年5月俄罗斯政府决定把采金工业企业交由俄罗斯联邦贵金属和宝石委员会管理,可是迄今为止对采金企业的管理权还分散在一些部和其他主管部门。26矿产资源使用许可制度 为了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管理,俄罗斯实行矿产资源使用许可制度。

矿产资源资产及其价值构成

从图1-2中可以看到,矿产资源资产价值由两部分组成,即矿产资源净价值(天然价值)和矿业权价值(劳动资本价值)。认识这一点很重要,因为它常常被人们混淆。很明显,矿业权价值是通过矿业权人投资,并消耗大量的活劳动与物化劳动创造的,是劳动创造的价值。

矿产资源的运作实际上是矿产资源资产的运作,是矿产资源资产作为生产要素参与矿业生产的运作。通过这个运作,矿产资源价值转化成矿产品的价值,并从矿产品销售收入中得到补偿。这个补偿应当是全面的,包括构成矿产资源资产的两个方面,以及生态环境方面的价值。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探明的、待出让、转让的有开采价值的矿产资源资产的内涵价值包括两个方面,即矿产资源资产的耗竭补偿价值和矿产资源资产的勘探劳动价值。 1 矿产资源资产的耗竭补偿价值 矿产资源是一种耗竭性不可再生的资源资产,其使用过程是伴随着矿产脱离地壳进入社会流通领域并为社会经济生产、生活服务的一系列活动。

矿业权价值是指矿业权人依法使用矿业权,勘查或开采矿产资源所获得的或支付的货币量。矿业权价值分为:市场(实现)价值和评估价值。不同的类型矿业权价值的构成不同:市场(实现)价值:是指在市场交易中实现的价值 评估价值:是评估师根据资料,市场条件,自身经验等等计算出来的价值,是一种预测价值。

这就是纯收益分配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其后果极其严重。这种占用是在潜移默化中发生的。前面已经提到,矿业权的价值是通过资本投入、由活劳动和物化劳动创造的;矿产资源的价值(净价值)是大自然赋予的,由于其稀缺性、有用性及垄断而形成了价值。而矿产资源资产价值是这两方面价值构成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的第四章

第二十五条 全国矿产资源规划,在国务院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组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矿产资源是指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的,呈固态、液态、气态的自然资源。矿产资源的矿种和分类见本细则所附《矿产资源分类细目》。新发现的矿种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第一条 为了发展矿业,加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当前和长远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法。 第三条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是对矿产资源法的补充和细化,旨在规范和管理矿产资源的开采和利用,保护资源的合法权益,促进可持续利用,加强监管和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具体解释和细化,旨在进一步明确和规范矿产资源的管理和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