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实现
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实现,是指国家作为矿产资源所有权人行使对矿产资源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能。国家作为全民利益的代理人,是政治意义上的主权国家,无需亲自去行使实际意义上的对矿产资源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各项权利。它可以通过国家机构、法人、自然人等真正意义上的行政主体、民事主体的法律活动来实现。
建议坚持和重申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所有权的法理,前述两点建议以国务院授权方式在矿产资源法配套法规中予以明确为宜。
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所有权的主体是国务院。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矿产资源所有权管理制度】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管理的职能源自宪法第九条规定,矿藏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1款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
纵观国内外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实现方式,大致有3种办法:①通过费用化来实现矿产资源所有者的权益。也就是权益所有者按照矿产资源使用者实际消耗的矿产资源与其相应的收益对应,收取费用,消耗多少,收取多少。由于资源的品位不同、价格不同,很难按实际消耗的矿石计算,只能采用按矿产品的销售收入计算。
矿产资源所有权制度的沿革
1、一些曾经规定地表土地所有人当然拥有地下矿藏所有权的国家,也纷纷修改法律,改变矿产资源所有权制度。如美国,在殖民统治初期,法律规定土地所有者拥有对土地之下矿产资源的所有权。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美国对这一法律规定作了修改。
2、矿产资源管理是地矿行政主管部门以矿产资源所有权管理者和国家行政管理者的身份,在矿产资源积累、储备、消耗过程中,对矿产资源质和量的监督管理,通过相关信息的分析,制定矿产资源政策,进行矿产资源规划等宏观调控措施,以保障矿产资源利用取得最佳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资源效益和环境效益。
3、新公布的矿产资源法是按照建立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总目标的要求,在认真总结矿产资源法实施10年来我国矿业发展实践和地矿行政管理实践正反两方面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借鉴国外矿业立法和地矿行政管理的经验,对我国矿业法律制度进行的一次重要的修改完善。
4、第一套方案,并不要求企业遵从,只是为政府研究服务,即主要是摸清国家资源家底,进行矿产资源形势分析,制定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有关政策(特别是税收政策、投资政策)及其调整提供依据。上述两套方案中具有代表性的是美国的分类方案,其方案如下。
5、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地矿法规体系;指导并监督检查地方地矿行政管理工作;组织制定全国地矿工作改革与发展的战略、方针、政策以及有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 (2)负责矿产资源的管理。组织编制矿产资源规划;依法合理分配矿产资源;负责采矿登记发证管理工作;维护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建立并推行矿产资源的有偿开采制度。
6、年国家地质总局会同建材和石油化学工业等部门,共同制定颁发了《非金属矿床地质勘探规范总则》,国家地质总局、冶金工业部联合制定了《金属矿床地质勘探规范总则》,由国家地质总局颁发并在其所属单位试行。
国外矿产资源所有权形式有哪些?
1、以英、美等为代表的土地所有者模式。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土地中蕴藏的矿产资源所有权,政府对土地所有者有一定的抑制权。(2)以日、德等为代表的矿产资源土地所有者和国家共有模式。
2、土地所有者模式:在英国、美国等国家,土地所有者通常享有对土地中蕴藏的矿产资源的所有权。然而,政府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干预以保护公共利益。矿产资源土地所有者和国家共有模式:在日本和德国等国家,矿产资源的所有权由土地所有者和国家共享。
3、纵观国内外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实现方式,大致有3种办法:①通过费用化来实现矿产资源所有者的权益。也就是权益所有者按照矿产资源使用者实际消耗的矿产资源与其相应的收益对应,收取费用,消耗多少,收取多少。由于资源的品位不同、价格不同,很难按实际消耗的矿石计算,只能采用按矿产品的销售收入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