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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区管理制度(采矿区管理制度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4-10-24

一个采矿权范围内原则上只能设置

一个采矿权范围内原则上只能设置一个采矿权的规定,旨在防止过度开采和资源浪费。通过设置单一的采矿权,可以确保在该范围内对矿产资源的统一规划、管理和开发,避免多个采矿权主体之间的无序竞争和利益冲突。同时,这一规定也有助于提高矿产资源开发的效率和质量,促进矿业市场的健康发展。

一个矿山原则上只能审批一个采矿主体,不能违法重叠和交叉设置采矿权。对未按照法定程序和权限颁发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向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者颁发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违法设置的相互重叠或交叉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都要依法抓紧进行纠正。不能违法重叠和交叉设置探矿权、采矿权。

采矿权是指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法人、公民或其他组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国家所有的矿产资源享有的占有、开采和收益的一种特别法上的物权,在物权法概括性规定基础上由《矿产资源法》[1]予以具体明确化。

第十八条 新设采矿权应遵循一个矿床原则上只设一个采矿主体的要求。 第十九条 新设采矿权按分类出让原则进行管理。

采矿权扩区范围原则上限于原采矿权深部及周边零星分散且不宜单独另设采矿权的资源。 应申请探矿权的,第一类矿产的勘查空白区,按新立探矿权办理;其他勘查区,原则上按周边及深部不宜单独另设探矿权、采矿权的范围办理。

湖北省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条例(2016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矿产资源开采管理,保护国家矿产资源,保障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矿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在本省境内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一条 为了规范矿产资源开采管理,保护国家矿产资源,保障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矿业发展,湖北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在本省境内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需遵守本条例。

湖北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第四章主要围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展开。条例第十六条明确指出,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负有保护矿山地质环境、防止地质灾害发生的责任。这不仅涉及到对环境的保护,也是对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保障。

采矿权管理

1、生产规模管理:按照批准规模生产和变更规模,需履行相关审批程序。扩大矿区范围:通过探转采、竞拍或协议出让等方式,需符合规定条件并提交相应材料。开采主矿种变更:需符合变更条件,提交相关材料并经审批。采矿权延续:在有效期满前申请延续,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及省级政府地质矿产部门负责审批探矿权和采矿权的转让。转让探矿权需满足勘查满两年或发现可供开采的矿产资源等条件,而采矿权转让需矿山生产满一年并完成相关费用缴纳等。申请转让需提交详细资料,包括转让合同、受让人的资质证明等,并经40日内审批管理机关决定是否批准。

3、采矿权只有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三项权能,没有处分权。采矿权人不得出卖、出租其占有的矿产资源,也不得出卖、出租、抵押其采矿权。采矿权的转让是在限制条件下的转让。采矿权的受让人,应当符合《矿产资源勘查区域登记管理办法》或《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有关采矿权申请人的条件。

露天矿釆矿管理办法

露天矿采矿管理办法 运输车辆管理人员及驾驶员定期教育、工作例会制度 公司每月对运输车辆管理员及驾驶员定期进行安全、文明施工教育,并在每个工程开工前实行现场例会制度。严禁酒后开车。行驶中,必须贯彻“一安、三严、四慢、五掌握、六不开”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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