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乏区域规划及合理布局,矿业开发秩序混乱
因矿山管理部门多且职能交叉,造成监管重复或监管不到位,地方矿业秩序混乱,非法开采、越界开采屡禁不止,造成资源破坏,地质灾害频发,经济损失巨大。如陕西黄陵县店头镇的沮水河两岸共分布小煤窑25个,各小煤窑相距太近,布局不合理,而且小煤窑在井下相互贯通。
党中央、国务院对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工作十分重视,制定了一系列方针、政策,多次部署了全国矿业秩序治理整顿工作。多年来,各地方和有关部门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
矿产资源的浪费现象虽然在大中型以上矿山也存在,但小矿的问题普遍较突出。
整合的重点应当是那些占有矿产储量不足、缺乏后备资源、生产技术设备和管理水平简单落后、劳动生产率低、资源浪费严重、存在安全和环保问题的小矿。
其次是小矿开发中矿产资源浪费比较严重。由于各种因素影响,小矿发展没有规划,布局结构不合理,监管不到位,开发秩序混乱;乱采滥挖、采富弃贫、采主弃副、以采代探、大矿小开、一矿多开和蚕食大、中型矿等急功近利、掠夺式开采现象以及无证开采、越层越界开采等非法行为时有发生。这些都对矿产资源造成极大破坏和浪费。
陕西省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管理条例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开采矿产资源的管理,促进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保障其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促进矿业发展,保障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当前和长远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勘查、开采和管理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条例。
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管理,促进矿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陕西省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勘查、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办法。
4、第七条 陕西省煤炭工业厅是省人民政府煤炭工业的主管部门,地(市)、县煤炭主管部门为同级人民政府的煤炭工业管理机构,对全省乡镇煤矿实行行业分级管理。
5、第十一条 国有矿山企业应当于每季度终了7日内缴纳本季度的矿产资源补偿费;集体矿山企业、“三资”矿山企业、私营矿山企业、个体采矿者应当每月终了7日内缴纳本月的矿产资源补偿费。
6、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实行积极扶持、合理规划、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鼓励集体矿山企业开采国家指定范围内的矿产资源,允许个人采挖零星分散资源和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以及为生活自用采挖少量矿产。
西安市矿产资源管理办法
1、第十条 勘查单位应在勘查项目结束后三十日内向注册部门提交勘查情况的报告。区、县矿产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定期将辖区内矿产资源的勘查情况报市矿产资源行政管理部门。
2、勘查、开采石油、天然气、煤等矿产资源,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省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3、二)向外商提供本省行政区域内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项目指南和与勘查、开采矿产资源项目有关的公益性地质资料;(三)做好外商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有关协调和服务工作。第五条 设区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外商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监督管理工作。
陕西省开山采石削山建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有效保护山体自然景观和生态环境,规范开山采石削山建房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缴纳标准和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第十四条 凡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第三章 国家建设用地第十五条 国家建设用地,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征用或划拨。
征得管理部门批准,就可以采石。根据《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可以看出,农村一户多宅的村民不能够申请宅基地建房,同时不合法的一户多宅在旧房拆除后,其宅基地还将会被收回,所以这部分人在自己家的宅基地上修建房屋也是属于违法建筑。
自建房管理规定包括:不准随意多层修建;不准超面积标准建造。农村建房实行一户一宅原则,各地农房宅基地占地面积一般由地方土地管理法规作出规定;不准擅自改变用途。宅基地设置的目的是保障农村村民居住需要;不准未批先建。
法律主观:关于农村自建房的法律规定:在原有宅基地上建房,建房者需向村委会提出建房申请,并通过村民会议。提交宅基地使用证、户籍证明、自建房的施工图及方案图、村民委员会书面意见等材料,由乡镇政府进行审批,下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才能建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