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资讯 > 公司新闻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准入条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备案)

发布时间:2024-10-17

其他矿产资源

矿产资源有煤、石油、金刚石、铁、铜等。煤煤是一种可燃的黑色或棕黑色沉积岩,这样的沉积岩通常是发生在被称为煤床或煤层的岩石地层中或矿脉中。因为后来暴露于升高的温度和压力下,较硬的形式的煤可以被认为是变质岩,例如无烟煤。

一)能源矿产 煤、煤成气、石煤、油页岩、石油、天然气、油砂、天然沥青、铀、钍、地热。

特种类:压电水晶、冰洲石、金刚石、光学萤石等。(9)建材及其他类:饰面用花岗岩、建筑用花岗岩、建筑石料用石灰岩、砖瓦用页岩、水泥配料用粘土等。(10)水气矿产类:地下水、地下热水、二氧化碳气等。

开采矿种中如伴有其他矿产资源可以开采,必须采取合理的开采顺序、开采方法和选矿工艺。矿山企业的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应当达到设计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章矿产资源的开采 第二十九条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采取合理的开采顺序、开采方法和选矿工艺。

金属矿产:金属矿产是指含有金属元素的矿石资源,包括铁、锰、铬、铜、铅、锌、锡、镍等。金属矿产广泛应用于各个行业,如建筑、制造、电子等,是工业生产和制造的重要原材料。非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是指不含金属元素的矿石资源,包括金刚石、石墨、磷、自然硫、钾盐等。

在矿产资源储量总量上与其他国家比较,我国属于矿产资源大国,仅次于美国与俄罗斯(饶曼周,2019),但人均占有率较低,储采比不高,具有战略意义的矿种储量不够,资源禀赋不佳。

限制开采区

限制开采区是指在规划期内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经济社会发展及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或国家特殊需要等,受经济、技术、安全、环境等多种因素的制约,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实行一定限制的区域。限制开采区内新设采矿权应严格规划审查,进行专门的规划论证或进行规划调整。

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经济社会发展及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或国家特殊需要,受经济、技术、安全和环境等多种因素的制约,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实行一定限制的区域。限制开采区内提高矿山企业采选技术准入条件,坚持科学规划论证,严格控制采矿权设置总量和开采规模。

限制开采区:指国家和省限制开采总量、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分布区,地质灾害易发区以及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地区。

禁采区内禁止设置露天开采的矿山,对于地下开采的矿山应从环境保护方面进行可行性论证后,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批。对于液(流)体矿产开发和公益性、基础性地质调查一般不受禁采区限制。

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地下水禁止开采区、限制开采区划定后,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原划定程序进行调整。

全国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和矿业权实地核查总结通报

在各地、各部门共同努力下,全国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和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完成了预定的目标任务,取得了明显成效。

刚才,汪民同志总结通报了全国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和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完成情况;德明、洪涛同志分别宣读了表扬第一批整合先进矿山和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通报;4个地方的同志作了简要的发言。

全国矿业权实地核查由国土资源部矿产开发管理司(以下简称部开发司)负责组织实施,中国地质调查局发展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发展研究中心)是唯一的支撑单位;同时,全国矿业权实地核查总项目也下达到发展研究中心。

年起,整合工作转入常态化管理。(一)科学编制方案,实行分级审批。

根据 《全国矿业权实地核查总体实施方案》的部署,2009 年 6 月 30 日前设置的有效矿业权范围统一采用 1980 西安坐标系进行实地核查。

全国矿业权实地核查自2007年8月启动,历时3年多。

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1、按照统筹煤炭工业与相关产业协调发展,统筹煤炭开发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统筹矿山经济与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要求,构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型煤炭工业体系,实现煤炭工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可靠的能源保障。

2、煤层气资源的开发利用受到国家高度重视,《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提出“鼓励瓦斯抽采利用,变害为利,促进煤层气产业化发展”。目前,我国煤层气开发利用已成为发展前景广阔的新兴产业,已经在民用、发电、工业燃料、汽车燃料等多领域利用。

3、“十一五”时期,煤炭工业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和《煤炭产业政策》等政策措施,发展方式转变和结构调整取得重要进展,整体水平显著提高。资源保障程度提高。中央、地方和企业加大地质勘查投入,煤炭资源储量增加,保障程度增强。

4、《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煤炭工业健康发展要建立五大新的体系,并从资金支持、矿权管理、队伍建设、市场准入、勘查规范等方面,对加强煤炭资源勘探工作提出了指导性意见。

5、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合理、有序开发煤炭资源,提高资源利用率和生产力水平,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8号)等法律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政策。

6、年,国务院以国发[2005]18号文件下发了《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进一步重申了煤炭工业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战略地位,提出了我国煤炭工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发展目标和基本原则。

《俄罗斯联邦矿产资源法》研究

1、总则阐明了本法律的立法依据及有关矿产资源的法律体系、本法律的适用范围、与联邦主体法律相比的法律地位、在与矿产资源有关的其他情况下本法与相关法律的衔接。

2、规定了本法生效之日,原矿产资源法及其有关修改的联邦法失去效力,并规定了失效及有效法律的条件。明确了本法律不具追溯力及自其公布之日起6个月生效。

3、该版本的俄罗斯联邦《矿产资源法》包括序言、7章,共52条。在《矿产资源法》的序言中阐述了矿产资源(地下资源)的概念,并且评述了该法所调整的法律关系的种类和法律的适用范围。

4、详细规定了本条例实行前按不同申请阶段的使用矿产资源许可证规定了具体处理办法。总之,本条例详细规定了矿产资源使用许可证审批发放的有关情况及处理办法,是矿产资源研究、勘查开发及环境保护领域的联邦级规范文件,为规范俄罗斯矿产资源使用权管理发挥了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