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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勘查及科学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勘探方法)

发布时间:2024-10-14

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含地区行政公署,下同)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保护和矿产品运销、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协助同级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矿产资源,加强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者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十三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时,须确保矿山地质环境得到保护,防治地质灾害、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同时,应依法进行水土保持、植被恢复与土地复垦工作。第十四条,进行矿产资源开采前,应进行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采矿权人需缴纳矿山地质环境保证金,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一条 矿产资源是国家的宝贵财富,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物质基础,具有绝大部分开采以后不能再生的特点。为了保证社会主义建设当前和长远的需要,加强矿产资源的管理和保护,现根据国务院〔65〕国经定424号文批发的《矿产资源保护试行条例》的精神,结合我省具体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我国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的方针是什么

《矿产资源法》规定,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的方针。为了贯彻这一方针,实现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充分、合理地利用矿产资源,实现矿产资源的优化配置,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明确了国家鼓励与限制开采、禁止开采的矿种和矿区。

根据矿产资源法第7条的规定,“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的方针”。在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以及1994年国务院批准的地矿部“三定”方案中,又进一步明确地矿部负责组织编制全国的矿产资源规划。

第七条 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的方针。 第八条 国家鼓励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九条 在勘查、开发、保护矿产资源和进行科学技术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这是立法的基本原则。 (2)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的方针。 (3)不同经济类型的投资主体公平竞争的原则。 (4)加强矿业权管理和保护的原则。

为实现以上目标,必须采取以下方针: 充分利用国内国外“两种资源、两个市场”,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广开供应渠道 通过国内矿产资源勘查,准确、及时、全面、可靠地提供可供开发的优质矿产资源。

我国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的方针 我国开展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的方针是:充分调动地区、部门和企业的积极性,把资源开发、资源消费与资源综合利用结合起来,把资源综合利用与企业技术改造和治理污染结合起来,变废为宝,化害为利,走出一条自我积累,自我发展,国家予以扶持的资源综合利用的新路子。

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

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矿产资源法和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必须合法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履行合理开发、有效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的义务。

矿产资源法和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了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在取得合法探矿权、采矿权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全过程中,要履行合理开发、有效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的义务。

解释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是我国为了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保护矿山环境,维护国家矿产资源所有者权益而制定的一部法律。该法律明确了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规定了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利用以及监督管理的相关制度和要求。

辽宁省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在第四章中有明确的规定。首先,采矿活动必须遵循批准的设计或开采方案,采用先进的技术和工艺,确保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简称“三率”)达到预定标准(第三十条)。

矿产资源开发监督管理制度,是指为确保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而实施的,矿山企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统计年报制度;“三率”指标制定与考核制度;矿山企业矿产开发监督年度检查制度;矿产督察制度等。这四项基本制度是有机地联系在一起的。

陕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2010修正)

1、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维护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维护所辖行政区域内正常的矿业秩序,保护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第五条 鼓励国内外投资者以独资、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

2、第一条 为了鼓励外商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促进矿业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陕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外商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外商是指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3、本办法所称矿区范围,是指经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划定的可供开采矿产资源的范围、井巷工程设施分布范围或者露天剥离范围的立体空间区域。本办法所称开采方式,是指地下开采或者露天开采。本办法附录的修改,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4、先告知取的采矿许可证即将到期,然后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 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或注销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理有关手续的,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十二条及《陕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其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